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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范围
1、夫妻团聚及偕行子女类:夫妻一方定居港澳,可同时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2、成年子女照顾在港澳无依靠父母类: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港澳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港澳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
3、内地无依靠父母投靠在港澳成年子女类: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港澳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
4、未成年子女投靠港澳父母类: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港澳定居的父母。
5、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
6、其他特殊类: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港澳定居。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并贴有符合办证标准的照片。
2、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和港澳关系人双方须到办证现场,接受面见询问,并采集现场人像。
4、提交与赴港澳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打分标准以公安部当年赴港澳地区定居审批管理办法为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每年公布达到分数线的放行赴港澳定居人员名单。签发证件前,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张榜公布申请人信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并通知申请人。
2、已达到分数线并公布发证名单15天后无异议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即签发《前往港澳通行证》,并将证件当面交申请人。申请人和港澳关系人凭注销户口证明和交还身份证的回执,领取证件。
3、由于赴港澳地区定居需按申请条件打分排队,申请人需耐心等待审批结果,如申请人联系电话、联系方式发生变化,请尽快告知受理机关。
业务办理流程:以各窗口办理流程为准
业务办理地点:政务服务中心及当地派出所
业务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内
联系电话:5839277 5939177